职工可就涨薪幅度提出协商 我县今年将完成签订工资集体协议500家以上
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意向,对方应当自接到协商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书面答复,这意味着职工可就涨薪幅度与企业方进行平等协商。近日,《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施行。县总工会表示,今年我县将实现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在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建制率达80%。
据了解,县总工会2010年开始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确定2012年为“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完善年”。今年我县要实现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在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建制率达80%,其中,职工50人以上的已建工会企业建制率达100%。按照我县目前已有工会数计算,我县要完成签订工资集体协议500家以上。截至2011年底,我县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达1465家,其中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有446家,覆盖职工达44968人。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工资平均增长10%以上,有效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条例》规定,职工方、企业方可就工资分配制度、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加班工资和劳动定额标准等方面的内容开展协商。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意向,对方应当自接到协商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书面答复。
按照《条例》规定,企业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工资集体协商,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对方合理意见和主张,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档案纳入政务公开的范围,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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